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管理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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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10-13 14:37:12
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自主可控的先進制造業體系,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和引導裝備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積極研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以下簡稱"首臺套"),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首臺套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國際或國內首臺(套)高端裝備,整機性能或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同類裝備先進水平。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年度組織認定江蘇省首臺套。申請單位根據本細則自愿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生產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申報時無嚴重失信記錄,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或環保等事故。
三、具有裝備設計制造能力,研發試驗基礎條件良好,具有專業且穩定的技術人才隊伍。
第五條 申請裝備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工業轉型升級要求,能夠實現量產和銷售,滿足售后服務需要。
二、產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裝備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在設計與制造技術等方面具有標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進,核心技術及關鍵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擁有與申報裝備直接相關的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經省級及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針對裝備性能指標檢驗檢測,報告結論能夠給予支持。
五、經專業查新機構針對性能突破等進行查新,查新結論能夠給予支持。
六、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研制生產,其中企業標準應按要求備案。
七、經用戶單位驗證,并出具使用報告,報告結論能夠給予支持。
八、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裝備,必須具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裝備,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九、國家和省產業鏈協同創新、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高端裝備研制工程等項目的研發成果可優先予以認定;已有同系列型號產品通過認定的,原則上不再予以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本細則發布申報通知。申請單位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初審,同意后行文推薦至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后行文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裝備組織專家進行材料評審,通過材料評審的逐項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第八條 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確定首臺套認定名單,并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予以公告。首臺套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嚴格按照首臺套認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對申請單位不符合首臺套申報條件和要求、通過非正當手段騙取認定的,一經查實將撤銷認定,并列入失信記錄。
第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首臺套認定申請、審核的組織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本地區首臺套跟蹤服務工作。對審核把關不嚴,造成騙取認定或其它重大損失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對相關地方部門通報批評,并督促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參與首臺套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主動接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的監督。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將相關行為納入省個人信用基礎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首臺套進行跟蹤服務,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首臺套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創新產品目錄。
第十三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首臺套研發和推廣應用,鼓勵裝備研制單位主動購買首臺套保險,提高用戶單位應用積極性。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管理實施細則(2018年修訂)》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